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8〕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通过搞好补植补造,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发展后续产业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生计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相结合;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湘西地区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
二、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继续补助的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管好用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国家下达我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地区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国家安排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每亩105元核定,其中还生态林、还经济林、还草分别按8年、5年和2年计算。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统一规划安排,逐年下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资金跟着项目走,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专项资金要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