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就医、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各银行网点。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州旅游局。
(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
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州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为:
1.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全年不得低于1200元。
2. 80─9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全年不得低于360元。
上述长寿补助和保健补助经费由州、县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和帮贫助困送温暖等活动,切实帮助高龄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每年“敬老节”期间,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让老人们享受到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
责任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老龄办。
牵头单位:州老龄办。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指派或者安排人员负责办理。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有关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