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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民政局、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

  牵头单位:州建设局、州体育局、州民政局。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敬老教育。

  责任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团结报社、州教育局、州电视台。

  牵头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九)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购门票进入;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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