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挪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照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我州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凡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在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以给予优先照顾;凡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其丧葬殡仪服务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