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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六、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3分),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常住人员中发生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七、全面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2分),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群众对“五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3%的,扣1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8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财政拨款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总量每超过3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常住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

  第十五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省以上推广、认可的,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六条 参加省各部门(行业)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全省性法制文艺调演等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8分、0.6分、0.4分,获得组织奖的加0.6分。最高加4分。

  第十七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最高加3分。

  第十八条 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的,县(市、区)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的,加3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采取组织各市参与交流检查、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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