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基础保障(18分)
一、健全组织网络(2分)。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落实经费保障(6分)。市、县(市、区)要根据200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情况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任务,逐年有所增长,司法行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市、县(市、区)没有专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扣2分;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专款专用的,扣2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未体现增长要求的,扣2分。
三、强化阵地建设(5分)。市、县(市)电视、广播媒体以及报刊(内刊)设置专门的法制宣传栏目,并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橱窗),每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挂牌的村(居)民法制学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社区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行政执法机关建有法律知识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四、教材配置到位(3分)。市、县(市、区)及时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资料,基本满足各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每个农户家庭至少有一本教材;市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800册以上,有法制类报刊、杂志8种以上;县(市、区)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600册以上,有法制报刊、杂志6种以上;村、居(社区)图书室有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100册以上,法制类报刊、杂志2种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五、资料积累完备(2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条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6分)
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5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心组每年学法时间安排不少于2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等。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