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表彰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核验收工作将全省13个市分为苏南(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南通、扬州、泰州)、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三个类区,在总体框架下,部分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组织领导(10分)
一、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不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3%);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辖区“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常委会每年至少有1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三、人员配备到位(2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市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四、部门齐抓共管(2分)。市、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县(市、区)分别选树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并建立联系点;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部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作出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五、加强督查督办(2分)。市、县(市、区)人大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落实情况,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查(不少于3次);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