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准确、客观地考评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对象:市、县(市、区)。对省级机关、省直属单位的考核验收将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验收内容: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情况。主要是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人大、政协督查情况;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各部门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程度;实施“进一步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法治江苏建设和依法治理成效,牢固确立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主导地位”总体目标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