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属地由镇(乡)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事宜;
(七)审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为查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权、保护路产,在办理临近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开工时,审批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共同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县)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共同开展农村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治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分级建立公路养护和养护工程检查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奖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一次督查,年末进行检查考核,每三年组织一次行业大检查。检查里程一般不少于养护里程的50%。检查考核标准参照《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