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提倡招标养护,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群众,促进农民就业增收;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挖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实行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养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养护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管理。养护员上路作业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要关注车流,注意安全。
养护员主要职责是:清扫路面,确保路面干净整洁;整肩拍坡,确保路肩平整顺适,边坡稳定;开挖边沟,确保排水流畅;清除路障, 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坚持路巡,及时报告公路险情,并实施应急处理;维护产权,处理一般的路政案件,报告较大的路政案件;看护路树,确保路树完好无损。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坚持“全面养护、科学养护、常年养护、预防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养护机构专业养护和沿线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养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区交通厅或区公路管理局进行立项修建,并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养护质量月报表。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公路突发性抗灾预案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农村公路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预案,并建立雨、雪天巡路制度,及时疏通公路排水系统,提高构造物的抗灾能力;及时疏通便道,确保重点路段的安全畅通;灾害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时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和管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