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上一年第三季度,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市(县)财政上报本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补贴路线的名称、等级、里程;
(二)拟补贴路线养护资金的筹措情况;
(三)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每月编制小修保养经费及养护工程款月报表,上报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形象进度进行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到位后,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其及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该资金。
管理使用养护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财经制度的、养护质量不达标的,视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资金;(四)停止拨付资金;(五)核减本年度经费预算;(六)扣减下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要实行公示制度,公路管理机构要定期公布资金管理情况,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审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日常清洁养护费、小修保养费、养护单位管理费。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类型、路面状况、交通量和地理位置确定年公里养护费用定额和各项费用的合理比例。
第十九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要求:保持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顺适,边沟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桥涵、防护设施完好无损;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