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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中卫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公路。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交通局负责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项工作;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七)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事宜。
  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负责辖区内所有列养农村公路的常年养护和管理;
  (三)对养护管理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
  (四)负责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
  (五)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及日常巡查;
  (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管理机制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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