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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卫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遵循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编制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节能分析篇(章)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主要能耗指标;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四条 凡属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分析篇(章),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节能评估主要内容有:
  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际)先进水平;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项目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有无选用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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