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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07〕2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法〔2007〕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原则、方法和步骤
  (一)原则:创建活动按照分级负责、分别指导、循序推进、统一授牌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推进。
  (二)方法和步骤:
  1.示范单位的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县(市)、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并指导;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推荐,报市政府法制办确定,由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导。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和办事处。
  2.示范单位的创建:示范单位确定后,各示范单位应对照《新乡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验收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使创建活动既轰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以创建活动提升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示范单位的验收:对各级创建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市优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等单位统一组织验收,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授予匾牌和证书。
  4.示范单位的期限: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两年,两年内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影响经验推广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收回所授匾牌、证书。两年到期后,由示范单位申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经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继续取得示范单位资格。
  5.示范单位的名额:按照分级负责、分别指导、循序推进、统一授牌的原则,用3年时间完成我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0年底,使市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占市直行政执法机关总数的65%。2008年全市确定创建示范单位42个,其中市直行政执法机关8个,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34个(每个县、市3个,区2个)。自2009年起示范单位创建名额每年递增20-30%。
  三、工作要求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我市贯彻国务院《纲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创建活动;要严格标准、狠抓落实、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示范单位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附件:2008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二○○八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08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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