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 深教基字〔1999〕26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