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学校收费,必须坚决执行原国家教委的“五不准”规定(教监〔1995〕2号),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遵守,落到实处。
(三)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收学费、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举办收取费用的“快班”、“重点班”、“提高班”、“超常班”。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录取分数以当年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招收择校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全市公办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指标的15%以内,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数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指标的20%以内,公办高中各班学生额不得超过55人。择校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收项目的严格控制
(一)规范代收费类的关键是严格控制收费立项。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管的费用,严格限定于经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代收代管费的标准一般都经过核定;个别规定“按实计收”的代收代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规范代收费立项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收费性办班。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的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为高中部分学生举办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必须经过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办理,而且要坚持自愿原则;并只允许在节假日、双休日举办,由学校统筹安排;周一至周五不允许安排收取费用的各种补课活动。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可根据家长要求和学生自愿,向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举办以素质教育为目的的兴趣班。兴趣班的收费要合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为避免造成学生的学业负担过重,在每个双休日内,每生参加兴趣班的时间限定在半天以内。
(三)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使用的教学课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从1997年春季教材发行期开始,停止预收中小学教材书款;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未经审定批准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杂志和文具用品;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有权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政府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