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凡分解项目的重复收费,均属“乱收费”。
(四)擅自把职能任务转变为有偿服务。
学校必须按照法定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上好每一堂课。凡把教学计划内的职能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凡学校擅自超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校外任何部门、个人向学生的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均属“乱收费”。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中经审批立项的合法收费项目一般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界限。凡超越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学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七)擅自提前收费。
按照规定,中小学按学期收费,幼儿园按月度收费,不得擅自提前收费和没有计划的随时随意收费。凡擅自提前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八)违反证件管理规定。
按规定,所有学校收费均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学校收费经办人员须办理《收费员证》,并在执行收费时出示《收费员证》;学校收费必须安民告示,先书面通知家长,交费时如实填写《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费登记手册》并及时知会家长阅签名,接受监督。凡不出示、不申领、不及时换领以及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或没有《收费员证》的其他人员收费,以及没有在《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上登记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九)违反入帐管理规定。
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收费设立帐外帐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凡违反收费入帐管理规定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十)违反收费票据规定。
所有学校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规定使用的票据,即有统一编号和套印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票据。凡不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票据以及使用假发票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应收项目和标准限定
(一)规范应收费类的关键是严禁超标准收费。应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