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深教监字〔1997〕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经反复调查研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
一、规范收费的目的、要求
规范学校收费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此,必须纠风肃纪,依法治教,杜绝违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取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违规收费的种类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1995〕2号)、《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凡违反上列文件所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判定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有下列十项:
(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擅自恢复已取消项目的收费。
国家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按照这些项目收费。凡擅自恢复或变相按照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均属“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