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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教规〔2008〕3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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