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都须经学生评议、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
(2000年2月17日 深教基字〔2000〕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全社会普遍关心而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为了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八项要求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是国家
教育法令性文件,对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目标、任务、要求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是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并用之于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的教学和复习。
二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各科教学,不得任意拔高要求、增大难度。
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加快进度,提前结束各年级和各学段的教学,以此来增加复习时间或进行超纲教学。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总量。
学校应切实控制学生在校有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小学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每天不超过8小时;确保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早读课由学生自愿参加,不列入考勤。
学校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教学检查。上午不得过早上课,不得拖延课堂教学时间、推迟放学时间和占用学生文体活动时间及课余时间给学生补课。
(三)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以上均按中等程度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计算)。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坚决杜绝机械性、重复性作业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学校和班主任负责调节控制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