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区教育局(镇教办)每学年要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进行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9月中旬由学校填报,经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