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赞助、捐资助学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应予以鼓励。捐资赞助是指单位、社团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给学校或指定给某学校(园)捐资赠物。规范捐资赞助的关键是:不准与学位挂钩,不准与招生录取同时进行,坚持完全自愿、量力而为的原则。捐赠办法及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办学属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部门操作,任何学校(园)不得自行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起集资办学的活动。
六、违规收费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规收费,除按《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教育主管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扣减违规学校的非维持性财政拨款,并追究校长责任,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对具体责任者要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在各项评估工作中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 深教基字〔1999〕26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 学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