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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凡学校擅自超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校外任何部门、个人向学生的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均属“乱收费”。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中经审批立项的合法收费项目一般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界限。凡超越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学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七)擅自提前收费。

  按照规定,中小学按学期收费,幼儿园按月度收费,不得擅自提前收费和没有计划的随时随意收费。凡擅自提前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八)违反证件管理规定。

  按规定,所有学校收费均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学校收费经办人员须办理《收费员证》,并在执行收费时出示《收费员证》;学校收费必须安民告示,先书面通知家长,交费时如实填写《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费登记手册》并及时知会家长阅签名,接受监督。凡不出示、不申领、不及时换领以及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或没有《收费员证》的其他人员收费,以及没有在《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上登记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九)违反入帐管理规定。

  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收费设立帐外帐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凡违反收费入帐管理规定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十)违反收费票据规定。

  所有学校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规定使用的票据,即有统一编号和套印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票据。凡不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票据以及使用假发票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应收项目和标准限定

  (一)规范应收费类的关键是严禁超标准收费。应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规范学校收费,必须坚决执行原国家教委的“五不准”规定(教监〔1995〕2号),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遵守,落到实处。

  (三)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收学费、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举办收取费用的“快班”、“重点班”、“提高班”、“超常班”。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录取分数以当年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招收择校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全市公办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指标的15%以内,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数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指标的20%以内,公办高中各班学生额不得超过55人。择校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收项目的严格控制

  (一)规范代收费类的关键是严格控制收费立项。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管的费用,严格限定于经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代收代管费的标准一般都经过核定;个别规定“按实计收”的代收代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规范代收费立项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收费性办班。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的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为高中部分学生举办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必须经过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办理,而且要坚持自愿原则;并只允许在节假日、双休日举办,由学校统筹安排;周一至周五不允许安排收取费用的各种补课活动。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可根据家长要求和学生自愿,向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举办以素质教育为目的的兴趣班。兴趣班的收费要合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为避免造成学生的学业负担过重,在每个双休日内,每生参加兴趣班的时间限定在半天以内。

  (三)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使用的教学课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从1997年春季教材发行期开始,停止预收中小学教材书款;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未经审定批准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杂志和文具用品;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有权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政府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活动等必要的临时性收费(如春游、秋游、组织看电影、游泳等)要以勤俭节约为本,坚持不盈利原则,并做出成本核算,定出合理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情况记入《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中的“其它收费”栏目。

  五、赞助捐集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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