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教育局、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必须确定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负责人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安排落实统计岗位,认真组织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责成统计人员按要求准时上报统计报表。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在设备、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统计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调研,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外单位(外地)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市、区教育局必须在综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中设置统计岗位,至少要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岗位。不能把统计职能随意放到下属单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各学校(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统计人员的,须报市或区教育局批准。
第八条 市、区教育局应定期组织基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和基层学校的统计执法情况,增强执法意识,同时加强统计人员思想教育,增强统计人员责任感,坚决杜绝统计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完成年度专题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登记统计台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做好教育统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深教监字〔1997〕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经反复调查研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
一、规范收费的目的、要求
规范学校收费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此,必须纠风肃纪,依法治教,杜绝违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取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违规收费的种类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1995〕2号)、《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凡违反上列文件所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判定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有下列十项:
(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擅自恢复已取消项目的收费。
国家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按照这些项目收费。凡擅自恢复或变相按照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凡分解项目的重复收费,均属“乱收费”。
(四)擅自把职能任务转变为有偿服务。
学校必须按照法定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上好每一堂课。凡把教学计划内的职能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均属“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