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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教规〔2008〕3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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