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治理方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并出具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公共场所用房,应悬挂平顶山市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合格牌匾。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分4类进行处置: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用房,实行督促治理、跟踪整改。严重损坏或有险情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幢危险房屋和已批准拆迁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一律不得买卖、交换、出租、抵押。
三、方法步骤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宣传自查阶段。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为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舆论准备。同时,全市公共场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认真进行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自查,并按时填报《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使用自查情况表》,自查的重点是公共场所用房竣工时间、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情况、房屋拆改情况和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第二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排查治理阶段。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自查的基础上,由房管、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公共场所用房按照用途分类进行拉网式检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凡投入使用5年以上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必须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特殊、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登记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对拒绝房屋安全鉴定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继续使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