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市、县两级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 年5 月1 日开始至2008 年9 月30 日结束。分为3 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8 年5 月1 日至5 月31 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8 年6 月1 日至8 月31 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号)的规定于2008 年8 月31 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8 年9 月1 日至9 月30 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市、县两级政府分别组织检查组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