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市场流通环节。县城以上城市市场、超市100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 %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500 个,农村便民超市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5 %以上。城市和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3 个和4 个百分点。
4 .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 ,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5 %以上,食堂和餐饮单位100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
5 .食品进出口环节。进口食品应100 %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非法进境的食品应100 %销毁或退运;我国规定需经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应100 %取得检疫审批证书后方可进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 %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 %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对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等六大类出口食品应100 %建立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出口食品原料需要基地备案的,其原料来源应100 %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通关单(或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口;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应100 %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 .食品安全示范县。制定示范县创建方案,争创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7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60 万名群众、12 万名学生受到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药品质量安全
1 .药品生产环节。严把药品注册审核、上报关,保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实施以品种为单元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 ,药品生产质量合格率达到98 %以上。
2 .药品流通环节。继续整治流通秩序,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药品广告监测管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依法得到及时整治;在2 个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示范县中建设计算机网络监控平台。
3 .药品使用环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及合理用药水平得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到有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