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地要认真安排和部署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2008年5月底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地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一定要依政策办事。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及时对拉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评估结果于2008年年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地(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要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规范土地储备工作。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更不得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缴清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114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要认真执行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划拨用地情况及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要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今后,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严格控制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坚决防止出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