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藏政发〔2008〕2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区党委七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是当前我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我区耕地资源稀缺的基本区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时之计,而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从而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制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时,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通过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