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财务要单独设立。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二)不断改善推广条件。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农业部门制定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相应经费,保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区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站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没有试验示范基地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试验示范科研基地。(三)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四)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的可优惠使用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五)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