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备案管理机关收回《开业备案证》或《营运备案证》,取消各项政策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备案登记表
2.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运备案登记表
3.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登记表
4.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销申请表
5.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人员简历表
附件1: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 编 | | 成立日期 | |
机构代码 | | 机构类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手机 | |
联系人 | | 电话/手机 | |
工商注册号 | | 机构网址 | |
经营范围 | |
股东股权情况(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
前二位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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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
承诺:本公司将始终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在今后开展业务中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以信用担保为主业,合法经营;
第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不向社会集资,不抽逃资本金;
第三,坚决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自觉接受备案管理机关的管理,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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