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备案所需的各类登记表、申请表及从业人员简历表可到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nbe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第二章 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备案登记包括开业备案和运行备案。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农业担保机构不设最低限额);
4、有熟悉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程;
6、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7、所有从业人员在银行或其他单位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登记程序:由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备案管理协管部门审核并同意,报备案管理机关审核并批准,获得《开业备案证》。担保机构开业备案使用的名称应与在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名称相符。
第九条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登记时须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装订):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公司(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内部机构设置及全部股东、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6、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简历(统一格式下载),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证件核验后,原件交还担保机构,复印件由备案管理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