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中小〔2008〕134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27号)精神,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27号)精神,为及时全面掌握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加强管理和指导,防范风险,规范担保机构从业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为本市中小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服从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的专业性机构。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是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管理部门,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关)承担备案管理机关的职能,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是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协管部门。各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登记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经所在地备案管理协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