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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全市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含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协调处理,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主要方式
  (一)自留山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但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二)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
  承包限期30 -70 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但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落实“谁造谁有”政策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保证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四)实施家庭承包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可按人口折算人均林地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五)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
  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林地林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协商的比例按股分配。
  (六)实行有偿转让经营
  可将现有林地、林木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大部分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七)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
  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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