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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平政[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8 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为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的通知》 (平文〔 2005 〕 88 号)要求,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建设对发展平顶山经济的重要作用,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千方百计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要优先受理,在限期内完成相关手续;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合同,依法强化对项目参建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及保证年限,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管,保证项目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
  三、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重点项目的项目单位、参建单位、材料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要严格贯彻国务院《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1999 〕 16 号)精神,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按合理工期组织实施。
  四、全市利用国债资金和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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