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以已经建立的数字电视工程研究中心为依托,发挥我省在数字电视设备研发生产领域的综合科技优势,提升数字电视骨干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
(十三)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采用国家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开展地面(移动)数字电视网络覆盖和用户开发工作。
(十四)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逐步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利用数字电视广播业务所需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位资源,保障数字电视广播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十六)巩固我省广电网络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推进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和运营模式。
(十七)积极推进电视节目制作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鼓励数字电视运营机构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
(十八)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同时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对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实现全程全网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安全传输。
(十九)为确保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安全,全省采用统一的前端平台和条件接收系统。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尽量采用以国产技术为主体的前端系统。
(二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要严格执行陕价经发〔2006〕84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一)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继续执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和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团体或个人,未取得省级以上(含)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