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信息产业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标识。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信息产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境内网站进行监测,及时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查处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的网站,还应当要求境内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有效防范单位或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
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和大冬会期间兴奋剂药品的安全使用。
(二)重点督查阶段(自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局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境内涉外旅游县(市)、区、局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