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下发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基〔2004〕24号)、《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事项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63号)等有关文件。现结合本市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并已经2008年第8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基〔2004〕24号)、《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事项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63号)同时废止。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本次换证工作最迟于今年9月底前结束,原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可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请各区县卫生局将设置变动情况于7月31日前报我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