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做好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2008年,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按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文)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解决非林地权属纠纷累计达到总宗数的80%以上,解决征地遗留问题累计达到总宗数的70%以上,解决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累计达到总宗数的5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累计达到总价值的40%以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累计达到总宗数的80%以上,解决林地权属纠纷累计达到总宗数的80%以上。要全面查清各类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底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分类、分级、逐宗落实处理责任,强化督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健全工作队伍,增强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与乡镇三级处理土地纠纷工作队伍。结合国土环境资源系统的机构改革,重点抓好市县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和乡镇国土所的建设,配备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干部,加强业务培训,改善工作条件。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切实加强基层农经机构建设和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一支能打硬仗的农经队伍。
(三)切实保障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要的经费。一是要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省、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款,解决社保以及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落实换地权益书回收资金。市县政府应在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换地权益书回收资金,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三是保证各类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将省级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县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四)加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处理工作有明确的依据。一是争取尽快出台《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条例》,通过该条例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二是建立规范的征地补偿安置体系,制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颁布实施。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规规章。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价格和面积做出限制性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承包金(或租金)过低、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等“三过”问题处理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