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查。督查行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紧持与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理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坚持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坚持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全面总结。各市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对本次专项行动的成效认真总结,结合本地区及本部门的实际,形成长效机制。
(五)加强沟通,反馈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市县、各部门的情况沟通,及时宣传报道,反映工作动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设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简报,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情况综合报告工作。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9号)的要求,明确负责宣传报道及联络工作的专职人员,将工作开展情况每周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并于5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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