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形式
(一)此次督查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属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琼府办〔2008〕38号文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好抽查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2的市县(区),市、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2的乡镇(农场)。
(五)省政府将于5月中下旬和7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分别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督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单位的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都要形成督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督查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化。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督查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