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启动伊春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抓住振兴伊春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伊春的重大机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人居佳地和旅游名城、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目的,用科学发展观谋划全面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争取在2012年底前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重大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对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地块,由各区(局)政府具体实施改造,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二)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坚持福利资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地块,要充分考虑棚户区里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既要让项目建设单位合理盈利,又要把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四)坚持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异地安置,着眼扩大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滚动拆迁,缓解城市拆迁压力。
(五)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既要解决好特困群体实际困难,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加重这部分群众的困难,又要依法运作,符合强迁条件的依法强迁,确保改造工程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