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加强财政预算的收支管理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为建立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目标,按照省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预算外收支及基本建设预算的编制,由主管部门及各单位提报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及专款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
(三)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主管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提报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二、预算追加
(一)财政预算追加的原则
1、坚持刚性执行预算的原则。市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除极特殊情况,一般在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2、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外,尽可能把其他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预算。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市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4、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对大额支出实行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制。
(二)财政预算追加的范围
1、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