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形成答复意见正在解决之中的或已纳入计划将逐步解决的,也要加强督查,跟踪催办,确保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并及时向市人大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反馈和答复,确保建议、提案办复率达到100%,确保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满意率逐年提高。
第十四条 答复工作程序。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结建议、提案后,要按规定的答复格式和要求,及时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按交办时要求份数打印正式答复件(并附原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答复工作要求。
(一)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
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确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用语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练、易懂。
(二)答复代表、委员的函,应分类用“A、B、C、D”标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
“A”类为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包括已确定落实措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和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建议、提案。
“B”类为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并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提案,包括所提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的和涉及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的,以及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建议、提案。
“C”类为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或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或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建议、提案。
“D”类为只需答复的建议、提案,包括所提意见为仅供参考的建议性意见,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或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所提意见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建议、提案。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协调协办单位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主、协办单位会签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答复有关事宜;如不能形成一致答复意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