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商定办理意见,达成共识,明确相关责任及办结时限,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工作要求。
(一)大会期间(包括会前征集)的建议、提案,一般自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完。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两个月内办完。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限办时间内办结有困难的建议、提案,要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请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要建议,要立即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办结。
(二)各承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承办工作,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特别是对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主要领导必须亲历亲为,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问题,要据实做出解释说明。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好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主动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应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方式及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建议、提案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后,要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对工作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一)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督办和检查,并定期发出办理情况通报。
(二)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代表、委员深入承办单位视察,指导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三)走访代表和委员,直接征求对具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