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市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以上前3项涉及市内中、省属行政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亦由市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第三章 办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承收工作程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政协全委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主动对接,做好“两会”期间征集的需要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的承收工作。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随转随接。
第八条 承收工作要求。接收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建议、提案数量,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交办规则要求。对不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或不符合交办规则要求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及时退回。
第九条 交办工作程序。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接建议、提案后,逐件填写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部门、分拨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呈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签批后,召开专门会议或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条 交办工作要求。对重要建议、提案必须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分拨;需要例会研究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再行交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工作程序。各具体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办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落实承办工作。
(一)认真清点办件,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并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向交办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建议、提案5日内退回,不得延时积压及自行转交其他部门或单位。
(二)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呈送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后,指定专人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