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在伊各中、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为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主体,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转交市政府的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承收、登记、分拨、交办、答复、总结工作以及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的联络、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务实高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建议、提案: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市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市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