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加强野外作业人员的管理。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内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并办理野外作业手续,方可进入林内作业。
第十四条 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公安机关要始终介入防火工作,配合防火部门坚持开展防火检查和“三清”工作。对防火期内野外吸烟者坚决执行“五个一律”。对违反规定带火入山和随意用火者,要依法给予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第十五条 建立森林防火检查联动机制。各地要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工作。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高火险期,全市统一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实行上下联动,集中整改。
第十六条 抓好重点时期的火源管理。针对“清明”、“五一”、国庆节期间和旅游旺季入山人员增多的情况,要作出特殊部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人为火源。
第十七条 妥善开展计划烧除工作。要严格执行计划烧除规程,制定科学点烧方案。开展烧除必须由当地森防指提出申请,报市森防指批准备案,防止因计划烧除而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草塘的看护。对集中连片的草塘,要按面积划分若干区域承包给职工或村民进行管护。对参与管护的职工和村民,要发给管护费,同时落实防火责任。参与管护的职工和村民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投资经营,经营收入归己。
第十九条 进一步做好城镇、村屯及林缘周围的防火阻隔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修建营林防火公路、开设生土隔离带与营造防火林带、清除林下可燃物及农业生产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有效的防火阻隔系统。防火隔离带一般宽度为100米,险要地段为200米,隔离带内严禁堆放可燃物,并且在每年春、秋两防前进行认真清理,严格验收,切实起到阻火作用。
第二十条 高度戒备重点林区的火灾。防火戒严期内,对森林保护区、母树林、风景林要一律封山戒严,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死看硬守。森林公园要一律杜绝火种。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活区的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镇、场所室外禁止吸烟。彻底清理居民点周围木耳段、柈子垛、饲草等易燃物,防止家火上山及山火殃及村屯、林场和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