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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委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组织考试报名及申报评审工作。

  附件: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重庆市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重庆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考试考务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专学历,并担任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6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1年以上。

  4、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重庆市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渝职改办[2000]39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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